2022-03-09

照片鬼影

品行恶劣的律师可怕之处在于他可以笔为刀,杀人于无形,还不被法律所制裁。有这样一位律师,带着孩子去廊房二巷的一个小屋去拍摄名为“合家欢”的照片。到了取片的日期,店家说是相片沾了脏污,需要重新拍摄。听了他的话等到下一次取片,仍然托辞说是脏污。律师勃然大怒,带了一群人毁了店里的一干物品且一派理直气壮的样子。店家说:“之前是怕被您觉得忌讳,但是今天如此地步,我也不能再沉默下去了。第一次给您拍摄的照片里您的背后出现了一个蓬头垢面的鬼影,好像要扼住您的喉咙,不得已之下只能重拍,但是重拍之后情况依旧,所以不敢把相片给您。怎么反倒是我失信了呢?”店家把相片拿出来传阅,果然是有鬼影。律师看此情况大惊失色,一时昏厥过去。等到回了家,派人去买这张有鬼影的相片,一开始店家不允,后来律师出了八百金的高价才得偿所愿毁了相片。律师的亲友杨某从一开始便有疑虑,之后越想越是如此。看到的这件事必有冤情。又有一位孙律师,收到法庭的命令为凶犯写辩护书,刚刚提笔要写,一只蜈蚣突然环绕在砚台上爬行,久久不肯停歇。律师心下明了,扔了笔喟然长叹说:“律师可以不做,但是这个辩护书是万万写不得了。”再去看砚台,蜈蚣已经消失。但是凶犯仍然获得开释,死者依旧蒙冤没有昭雪。过去的刑狱之事有不成文的规定:“救生不救死。”而且现在实行的新律也是如此。

《洞灵小志》
律师之劣者以刀笔杀人,法亦许之。有律师某,挈孥就廊房二巷某肆摄影,俗所谓“阖家欢”者。及期往取,谓有损污,须更摄。如言复往取,仍辞以损污。某怒,挈众往,毁其什物,且振振有辞。主人日:“曩为君讳之,今不得复默矣。初摄见尊影后有蓬头鬼,若扼其吭,不得已更摄,而影中复然,故不敢归君。是岂吾失信哉!”出影片传观,果然。某睹之失色,昏厥。既归,使人购其片,不可,乃出重价,且偿所毁物,计费八百金。疑始之戚杨某是日过其肆,目击之,疑必有冤孽矣。又律师孙某,受法庭命为凶犯草辩护书,甫执笔,忽一蜈蚣绕砚行,环绕不已。心知有异,掷笔叹日:“律师可不为,此书不可作也!”回视蜈蚣已杳。盖凶犯获伸则死者衔冤,终莫雪矣。昔之刑幕秘诀,云.“救生不救死”,乃新律亦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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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个回复

  1. abababa说道:

    《乃新律亦然》

  2. Alicemad说道:

    民国时期的记载吗?感觉不算妖是冤鬼

  3. 说道:

    这不算妖怪了,就是鬼呀,冤鬼化怨了

  4. 小书虫说道:

    后半段翻译呢,只有前半段的,后边只能看古文。

  5. 西湖怪说道:

    哈哈哈哈

  6. 西湖三怪说道:

    照片是近代才有的东西吧,这条妖怪还真是年轻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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